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国际地位日益提高下,境外文件在国内使用的频率也越来越多。从境外公司注册证书,到境外结婚证出生证等,若这些文件需要在国内使用的话,前提条件就是要办理境外文件公证程序。
台湾文书公证认证手续:
首先,将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然后,公证书(正本)送往该使用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最后,把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也就是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1)台湾地区的公证、认证、验证:
公证:公证人就请求人请求公证之法律行为或有关私权之事实赋予公证力,证明该项法律行为之作成或该项事实存在。
认证:公证人就请求人请求认证的文书,证明其文书之作成或形式上为真正。
验证:领务人员就请求人请求证明或认证外国文书,以验明、比对文书上的签字、钤印或以其它适当方式予以查证。
(2)台湾地区的民间公证人类别:
全职民间公证人:依公证法规定办理公证及认证事务之民间公证人。
兼职民间公证人:依公证法规定仅办理文书认证事务之民间公证人。
(3)台湾地区的公证及认证申请:
法律依据:公证法及公证法施行细则。
受理单位: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事务所。
到场要求:限本人亲自到场类。即法律特别规定或因事件性质者,例如公证结婚、认领子女等。惟译文认证的文书或翻译内容有疑义时,请求人应到场说明。委托他人到场类:除前项情形以外。其中所称当事人,除本人或双方当事人外,保证人、见证人、通译等均属。
应备文件:公证、认证请求书,请求公、认证事务所需相关文件,身分证、护照或其它身分证明文件。当请求人为外国公司或外国法人时,须检附下列证明文件:
1.设分公司:公司执照正、复印本。
2.已允许认可,但未设分公司者:认许证正、复印本。
3.未设分公司且未经允许认可者:备案证明书正、复印本。
授权书或委托书:
1.代理个人时:授权书(需加盖或与印鉴证明书上相同的印鉴章),印鉴证明书(需为被代理人六个月内之证明书)。
2.代理公司时:包括已在台设立分公司的外国公司和经过认许的外国公司授权书,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卡或变更事项卡(需加盖与登记事项卡上相同的印鉴章):如事项卡发出时间在六个月内,带事项卡正、复印本,复印本需盖与事项卡相同的印鉴章;如事项卡发出时间超过六个月,除事项卡正本外,还要向经济部或建设局申请该事项卡的抄录本,该抄录时间要在三个月以内。
3.代理未经设立且未经认许的外国公司时:该外国公司的授权书;经我国驻外单位验证之外国公司设立登记文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国际公认认证的流程和操作步骤,请联系我司!详情以专业顾问实际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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