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将闲置资金投资理财已成为金融消费者的一种惯常选择,然而,金融产品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涉及到的知识领域广泛且专业,如果买的银行理财产品缩水后,可以索赔吗?来看一则案例:
王某在杭州做点小生意,手里有点余钱,想着这钱放着也是放着,不如做点投资理财。5月,王强在某银行营业网点签署了《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认购了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0万元,并在次日收到成功认购的短信。两个月后,王某在该银行自助终端办理了该基金的赎回手续,赎回资金74700元。两个月时间自己的投资就“缩水”了两万多元,王某气愤不已,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承担其资金亏损损失25300元。
银行应当承担这笔损失吗?
审理中,法院查明:
1. 王某所签署的申请书中用黑色加粗字体明示“基金有风险,您有可能遭受损失。请详阅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拟购基金的公告等信息,银行仅代理接收投资人申请,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
2. 王某购买该基金产品前曾做过风险评估测试,测试结果为进取型投资者。
3.银行提交了视频证明,视频中银行工作人员向王某披露了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对手续费费率、封闭期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告知。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申购基金时,银行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基金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和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同时也特别说明了银行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王某以不知悉免责条款和签署申请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来否认其签字的有效性缺乏依据,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为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金融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纠纷中,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卖者尽责”
“卖者尽责”即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若金融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收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买者自负”
“买者自负”即金融机构已尽其适当性义务,金融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的,应当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小编有言
1.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前请务必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如实进行风险测评,选择与自身风险评估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2.投资前应充分了解基金产品及所属公司的相关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3.银行理财不是保险柜,根据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包括银行在内的任何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4.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理财”“众筹”“股票投资”“信托”“私募”等旗号,宣称“高收益低风险”以诱骗群众,面对这些诈骗行为应具有防范之心,杜绝盲目追逐高收益,避免陷入金融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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